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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21〕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 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5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 一方住所地不在 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1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1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 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本通知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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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完
发表至: 政策文件
2023-04-12